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