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