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