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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