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