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