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