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