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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