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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