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