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