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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