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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