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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