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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