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