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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