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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