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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