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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