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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