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