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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