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