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