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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