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