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