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