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