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