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