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