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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