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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