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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