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