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