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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