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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