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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