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