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