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6-05-27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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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