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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