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