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