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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