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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