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