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