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