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