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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