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